一、办理条件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9第四条许可条件: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架设电力、通信等线路跨越(或并行)既有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3.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的基本原则:电力、通信等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建筑控制区;穿城路段确受条件限制的,应离开公路用地架设。横跨、平行公路的线路,塔应当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4.电力线跨越公路,线路导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值:配电线路1kv以下6m,1kv-10kv7m;送电线路35kv-110kv7m,154kv-220kv8m,330kv9m,500kv14m。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杆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m。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垂直距离:3KV以下应不小于3.0m,3-10KV应不小3.0m,35-110KV应小于4.0m,154-220KV应不小于4.5m,330KV应不小于5.0m,500KV应不小于7.0m。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架空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45°。5.通信线路跨越公路架设时,线路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5.5m;杆应设在公路用地以外;线路应尽量与公路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条件受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杆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受条件限制时,杆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的高度。6.油、气、水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公路建筑控制区。确受条件限制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有安全保障措施。管线与公路交叉应当采用穿越方式。必须跨越时,必须经专家进行技术和安全可行性论证。7.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8.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10.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含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收原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1、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2、申请人为公民的才提交。
1、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收原件。
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
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1、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2、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附件: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全文?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已经下发执行。根据在执行中反映公路路产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未能包括齐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增补本文附表所列项目的赔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赔偿标准和办法仍按粤交路[1998]38号文执行。附件: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
全文?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粤价函[2004]5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制定本地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当地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执行。二、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全文?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附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全文?一、免征项目和时间(二)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二、有关工作要求(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后的应收标准向企业收费,粤财综〔2014〕89号文已规定免收时间和范围的,按照规定继续执行;免征时间自1日或1日起执行的,免征范围为自1日或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三点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埋设管道、管线等设施穿越(或并行)既有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3.埋设管道、电缆埋设的原则: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设置的,应当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桥梁、隧道不准设置管道管线,公路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管道管线以及管线走廊的检查井禁止在公路路面上设置;输油、输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的,应当用套管进行保护,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m,受条件限制时应当不小于0.8m;距公路边沟底应当不小于0.5m。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当埋置保护套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当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当不小于0.5m。7.原油、天然气管道沿既有公路平行埋设的,原油、天然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原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另外,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特大桥、大桥、中桥、水下隧道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离小桥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同时应当区分管道的施工工艺状态下的距离取舍(在旱桥段进行上述设计施工的不受此限制)。8.原油、天然气管道确需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的,应当满足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管道与既有公路、桥梁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当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9.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10.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内部技术审查把关的涉路工程,应当由具有技术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查并出具了同意意见的书面报告。11.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13.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全文一、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二、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须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二)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三)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四)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三、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应选择在管道埋地敷设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采用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15°。桥梁下墩台离开管道的净距、对埋地管道的保护措施(钢筋混凝土盖板、地面标识)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四、油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以及公路跨越油气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或油气管道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五、其他设施专用管道以及电缆穿越公路桥下空间的问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六、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四点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架设电力、通信等线路跨越(或并行)既有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3.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的基本原则:电力、通信等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建筑控制区;穿城路段确受条件限制的,应离开公路用地架设。横跨、平行公路的线路,塔应当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4.电力线跨越公路,线路导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值:配电线路1kv以下6m,1kv-10kv7m;送电线路35kv-110kv7m,154kv-220kv8m,330kv9m,500kv14m。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杆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m。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垂直距离:3KV以下应不小于3.0m,3-10KV应不小3.0m,35-110KV应小于4.0m,154-220KV应不小于4.5m,330KV应不小于5.0m,500KV应不小于7.0m。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架空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45°。5.通信线路跨越公路架设时,线路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5.5m;杆应设在公路用地以外;线路应尽量与公路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条件受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杆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受条件限制时,杆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的高度。6.油、气、水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公路建筑控制区。确受条件限制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有安全保障措施。管线与公路交叉应当采用穿越方式。必须跨越时,必须经专家进行技术和安全可行性论证。7.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8.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10.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七)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二)占用、挖掘公路: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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