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1 00:39:26 111 人看过

一、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二、罪犯有哪些病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可以保外就医的疾病有:

1.严重传染病。比如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

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三、保外就医罪犯申请程序有哪些要求

保外就医办理程序有以下内容:

1.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病情诊断。

2.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核实调查居住地的影响,并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

3.罪犯需要申请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4.监狱、看守所进行审议公示或者公告,无异议的则报批。

5.准予监外执行的,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n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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