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仲裁有效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16 21:30:27 197 人看过

一、协议仲裁有效的条件

协议仲裁有效的条件如下:

1.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必须为书面形式。

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在仲裁程序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仲裁和解协议可以反悔吗

仲裁和解协议不可以反悔。仲裁调解并执行的调解协议,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不能再反悔了。仲裁调解的时候,如果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如果有异议,应该在执行之前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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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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