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量刑建议的相关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5:31:10 301 人看过

(一)量刑建议的行使主体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公诉权的行使是检察机关,因此,行使量刑建议的权力主体是提出公诉的检察机关。从检察机关内部而言,在法庭上根据庭审情况发表量刑建议的主体一般只能是公诉人。在庭审前特别是在提起公诉前,决定并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要结合现行的公诉体制为确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检察实践来看,现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在此基础上,可以由主诉检察官来对被告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而在这个过程中,对于那些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对量刑也一并提出意见。这样就保证了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质量。

(二)量刑建议的送达对象

量刑建议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法官的量刑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量刑程序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因此,量刑建议的主要送达对象是法院。但除此之外,量刑建议还应送达哪些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主体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还应当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量刑建议直接写入起诉书中,在送达起诉书的同时必然也送达了量刑建议。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起诉书与量刑建议分离,这就要求将量刑建议单独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也有利于增强庭审的对抗性,从而保障判决的公正合理。虽然因为工作机制的不同,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工作目标有所差异,但无论是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还是辩护权的行使,其实质上都是要确保被告人依法受到公正的处理。向被告人和辩护人送达量刑建议并不会因为透露了控方的底线而使公诉处于被动,更不会因为对量刑进行辩论而削弱辩护的力度。相反,量刑建议为控、辨、审三方围绕量刑交换观点提供了一个平台。

同时,在一定条件下,量刑建议也应当送达被害人。之所以限定在一定条件下,是因为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大量案件,并不直接接触被害人。且在大多数案件中,尤其是以简易程序为主的案件中,因案情简单,被害人损失程度较小,若要求所有案件均向被害人送达量刑建议,势必会大大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浪费诉讼资源。但涉及被害人有较大利益损失的案件,尤其是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有必要向其送达量刑建议。在这类案件中,因被害人的重要利益被侵害,且被侵害的利益是否因被告人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也是被害人所关心的问题,因而其较为关注被告人的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被害人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可见被害人并未被排除在讨论量刑问题的主体范围之外。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受理的刑事信访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被害人或其家属提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要求。事先向被害人一方送达量刑建议不仅可以提高被害人的参与性,将矛盾化解在先,同时也有利于收集与量刑有关的证据,从而作出更加合理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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