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铁道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甘肃铁路建设会谈纪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6:28 446 人看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5月10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北京就加快甘肃省境内铁路建设有关问题与铁道部主要领导进行了会谈,并签署了《铁道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甘肃铁路建设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部省《纪要》对加快铁路建设的重要性。“十一五”时期,全国铁路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我省兰渝铁路、西安至平凉铁路、兰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等多个项目已纳入国家“十一五”铁路建设规划,这对加快我省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尽快打通西北、西南新通道,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通过加强部省合作,大力推进甘肃境内铁路建设,必将进一步强化甘肃铁路在全国铁路网中的通道作用和区域枢纽地位,缓解铁路运输瓶颈制约,促进资源开发和对外开放步伐,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协调发展。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认清形势,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纪要》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积极创造条件,优化铁路项目建设环境。《纪要》中所涉及的铁路项目,均是对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和辐射作用较强的重大项目,也是我省“十一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规划建设的重点工程,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支持和保证各项重点铁路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将铁路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预留建设通道和建设场地。在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进行征迁补偿,防止在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突击栽树、盖房、开垦,违者由所在地政府承担相关责任。在铁路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电力、水利、航运、公路、环保、通信、广播电视线路改迁和文物保护等方面事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主动配合,积极协调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优化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

二○○六年六月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7: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8-5-19执行日期:2008-5-19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州和部门要切实提高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水平,加快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进度,提高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效益,妥善安排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2008年5月15日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56号)停止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十九日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第一条救灾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
    2023-06-07
    353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确保铁路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事关全局。严禁以任何理由冲击铁路拦截列车,破坏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发生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对发生冲击铁路拦截列车事件,公安机关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迅速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对煽动群众、蓄意闹事的少数人,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各级政府要配合铁路部门贯彻执行《铁路法》,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夹带托运和伪报品名托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进站、上车;严禁在铁路线上置放障碍以及侵占、损坏铁路路基、道口等危及列车运行安全的行为;严禁击打列车;严禁哄抢、偷盗铁路运输物资;严禁拆卸盗卖铁路器材、线路设备和机车、车
    2023-06-08
    135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2007年9月17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厅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甘肃省省直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厅机关、省社保中心内设处室的处级领导干部和省劳务办、省就业促进中心、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处级领导干部。第三条上述单位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实行竞争上岗,一般由本单位干部参加竞争,根据需要也可以扩大竞争人员范围。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四条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2023-06-07
    55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徐守盛二○○七年四月八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条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在在职期间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四、第四
    2023-05-05
    213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全文】甘>办发〔2004〕8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权益,现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征用农村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制定补偿标准,并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对无故拒不执行征地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征用土地中涉及城镇拆迁的,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由当地市、县
    2023-06-10
    346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帐管理的资金。第三条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比例按各县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其中30%的资金集中到省级使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平均纯收益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出让土地所得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见附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用于农业土地开
    2023-04-22
    62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十四日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
    2023-04-22
    389人看过
  •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保障部于5月17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即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3年行动计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2023-06-02
    460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近年来,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解决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实施《就业促进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今后5年实现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就业再就业培训80万人,创业培训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乡劳务输转每年新增10万人,劳务收入年增长15%以上,劳动力转移培训年增长10%,到2012年,全省劳务输转规模达到450万人,劳务收入404亿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一)强化政府责任,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逐步创造
    2023-06-10
    89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甘政办发[2004]27号发布日期:2004-3-3执行日期:2004-3-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各市、州、地委宣传部,省直各单位,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事前控制手段,在行政管理领域广泛运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
    2023-04-24
    498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布文号:甘政发[2003]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暂行办法。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1.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甘肃,并由重组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进入重组为非国有法
    2023-06-06
    79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
    (甘政发〔2010〕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甘政发〔1996〕104号),经2010年9月3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一类地区:7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9元)二类地区:7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5元)三类地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1元)四类地区:6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6元)地区类别的划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以上调整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九
    2023-05-03
    79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长金融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励基金对我省金融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货币政策,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等。第三条奖励对象包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政策性银行甘肃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兰州银行、白银市城
    2023-06-07
    107人看过
  • 甘肃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精神,特编制本指南。一、主动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甘肃公安网上查阅,也可以到省政府门户网站查阅该目录。(一)公开范围1.省公安厅主要职能。2.省公安厅领导介绍。3.省公安厅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4.省公安厅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5.省公安厅工作动态及有关工作执行情况。6.省公安厅主要工作数据。7.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8.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二)公开形式省公安厅主要在甘肃公安网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新闻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省公安厅将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
    2023-05-29
    49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人民政府是正厅级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05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
    • 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人民政府的公告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24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
    •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政府的电话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7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
    • 老家在甘肃想知道这个甘肃省政府社会抚养费内容有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1
      对于这个甘肃省政府社会抚养费,对于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
    •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有哪些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6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优待。农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和实行计划的家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以工代赈、扶贫项目、扶贫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