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财产权本质的理论基础
制度是人类欲望的产物,当频频发生姓名、肖像等个人形象商业化利用纠纷时,法律就不应缺席。关于姓名权财产权本质的理论基础,还是空白。即使是财产权,其理论基础也是因人而异的。如庞德就主张应当确认至少有六组主要的理论解释。这其中,先占理论、劳动理论、功利主义理论、人格理论、社会规划理论是这些解释中比较有影响的。本文将结合先占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人格理论论证姓名权的财产权本质的正当性。
(一)先占理论
自然法学派的财产理论来源于古老的罗马法概念,即基于先占或加工而对财产的“自然取得”。根据先占理论,所有权最终取决于对一件一直不存在所有人的物的控制。即以其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可以作为财产的无主物,从而取得对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二)功利主义理论
休谟认为,人类社会是靠“一种普遍利益的一般意识”才得以发展的,正是这种一般意识引导人们承认了法律规则的必要性。人类的贪得无厌加上自然资源的缺乏,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财产的不平均分配。但社会的和平和安全需要得到保护,因此法律制度便得以产生和发展,以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和平地享受他所获得的一切,不论是由于幸运所获,还是靠自己的勤劳而得。最后,他得出“财产分配方面和占有的稳定性方面的习俗,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人类社会赖以建立的最必要的东西。后来,亚当。斯密发展了休谟的理论,他主张不论财产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只要这种取得对社会有益,就应当进行保护。
(三)人格理论
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等先验主义哲学理论构成了人格理论的主要源泉。康德和黑格尔等人的人格理论包含了两个方面:
第一,人格权具有伦理意义。
康德等人的思想注重人的伦理价值。康德认为,法律应当以人类的自主理性为基础,而人类则应当是为目的本身,而不能视为某种以道德秩序为准则加以判断的存在。康德“非常崇尚人格的内在尊严”,刘得宽认为“从法律园地以外之范畴提倡人格权一元论之K的功绩亦不可忽视”。费希特早期思想“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独立和自然权利”;黑格尔则“告诫人们要过一种理性支配的生活,并且指出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黑格尔还认为,权利的必要内涵是,是一个人且尊重他是一个人。客观地讲,他们的理论促进了人格权的产生。
第二,人格权也具有财产意义。
康德和黑格尔还强调了人格权的财产化。康德将权利分为物权、人格权和物权性质的人格权(指的是家庭关系)。他认为对人权就是人身权,它是根据契约(康德所说的契约不是社会契约,而是民法上的契约。他认为,通过两个人联合意志的行为,把属于一个人的东西转移给另一个人,这就构成契约。获得的权利。
姓名权的代理
儿女不满18岁.儿女不愿意,父母能强迫儿女改名字吗如果改了有没有侵犯姓名权.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的哪一项哪一条
专家: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名字。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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