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2:15:32 389 人看过

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保证新出口商复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下称新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

第四条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不得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具有关联关系。

如果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为贸易商,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其供应商也不得是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或与上述出口商、生产商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条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

前款所述出口应达到一定的数量,足以构成确定正常出口价格的基础。该数量按被调查产品的正常商业交易量予以确定。

第六条如原反倾销措施为征收反倾销税,未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不得作为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的依据。

第七条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在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生效后方可提出申请,且申请时间不得晚于实际出口后3个月。

就原反倾销调查期后最终裁决前的实际出口提出的申请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仍须在原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3个月内提出。

实际出口日期按发票日期确定。

第八条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署。

第九条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公司结构以及关联企业名称;

(三)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的平均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平均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平均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以及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的凭证;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书应分为保密文本(如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和公开文本。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均应提交1份正本、6份副本。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自收到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第十三条如外经贸部决定不立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如外经贸部决定立案,应发布公告。

立案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二)被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属国(地区)名称;

(三)立案日期;

(四)复审调查期;

(五)利害关系方发表评论、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

(六)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七)利害关系方不合作的后果;

(八)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外经贸部应在立案公告发布前通知海关,海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对申请人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应要求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按照原反倾销裁决中适用于其他公司的反倾销税率提交保证金。

第十六条新出口商复审的调查期为复审申请提交前的6个月。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可根据需要向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程序遵循《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第十八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出口价格根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已适当地反映在此价格及以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中,则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格时,不应扣除已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

第二十条外经贸部可决定就申请人所提交证据、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地核查。有关实地核查的程序遵循《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第二十一条新出口商复审无须作出初步裁决,但外经贸部在得出初步调查结论后,应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初步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不少于10天的时间提出评论和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二条初步结论披露后,新出口商复审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

第二十三条外经贸部认为复审申请人提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复审调查;同时通知海关自承诺生效之日起停止对该新出口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复审立案后价格承诺生效前该新出口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按照所交保证金金额征收反倾销税。

第二十四条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自立案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

第二十五条外经贸部应于复审期限届满15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适用于复审申请人的反倾销税建议,并在复审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复审裁决确定存在倾销的,应对复审立案之后作出裁决之前复审申请人出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复审裁决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保证金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4: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反倾销期终复审
    引言: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是指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前,调查机关应申请发起或主动发起的复审调查,其目的是确定若取消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关于日落复审,WTO《反倾销协议》第11.3条有如下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的一日期终止,除非调查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自行进行的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期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进行的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在此种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征税。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也作出相应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五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经复审,调查机关如得出肯定性结论,则可继续维持原措施,否则,应终止该措施。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
    2023-06-05
    481人看过
  • 反倾销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又称期终复审,是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日落复审是行政复审的一种特殊情况,又称为期终复审。所谓日落复审,就是在征收产品反倾销税5年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又称期满复审。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对反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行政复审之日起5年内终止。日落复审将决定反倾销是继续生效、延伸和提高税率,还是终止。因此,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是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国外市场的重要手段,是打破反倾销裁定的转折关键。WTO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3款对期终复审规定如下:虽然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但是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或在复审涉及倾销和损害两者
    2023-06-05
    106人看过
  • 反倾销期中复审
    期中复审(又称年度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通常至少为一年),外国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及原来的申诉方请求并提交了证明需要复审的肯定性资料,主管机关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征税。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便抵消倾销。若主管机关的复审结果确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应立即终止该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2款对期中复审规定如下: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复审两者。如作为根据本款复审的结果,主管机关确定反倾销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反倾销税应立即终止。期中复审的申请人资格。期中复审的申请人
    2023-06-05
    279人看过
  • 反倾销及反补贴令行政复审
    美国反倾销及反补贴制度具有追溯效力。完成初步调查后,经请求,美国商务部将对特定出口商在过去12个月(如是第一次行政复审,则为过去18个月左右)内对美国的出口情况进行复审,以确定是否应降低、提高或保持该出口商的反倾销和/或反补贴幅度。这意味着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即使在初步调查或行政复审中获得相对较高的反倾销及/或反补贴幅度,他们仍有机会参与将来的行政复审以降低其幅度。当然,美国产业也可以借此试图提高对特定外国出口商的反倾销和/或反补贴幅度行政复审的程序行政复审的程序与初步调查的程序类似。首先,美国商务部于颁发反倾销或反补贴令满一年后的当月1日前后发布通知。利害关系方须在该月月底之前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的行政复审请求。一经提出复审请求,美国商务部将选择最大的出口商并将其视为强制应诉企业。其余主动提出行政复审请求(或被美国申请人等提出要求进行行政复审)的出口商将被视为单独税率公司(非强制应诉企业)。
    2023-06-05
    416人看过
  • 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程序
    反倾销行政复审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性活动。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而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审。对目标产(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而行政复审只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行政复审必须是在反倾销国做出终裁决定之后的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由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等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或由调查(主管)机关自行启动。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程序(1)启动程序行政复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一是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这是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的行政复审。二是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利害关系方请求进行行政复审。以这种方式提起复审的利害关系方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证据。如取消或减少反倾销税,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再发生。(2)依证据规则提交证据不论是主管机关依照职权主动提起的行政
    2023-06-05
    358人看过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定
    法定代表人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反倾销退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第四条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就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决前所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的3个月内提出。第五条退税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署。第六条退税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一)申请人及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二)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平均销售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三)申请
    2023-06-05
    37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新出口的商品还需要缴纳反倾销税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14
      不需要,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外经贸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外经贸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新出口经营者也需要征收反倾销税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3
      不需要,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外经贸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外经贸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倾销与反倾销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3
      倾销,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倾销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
    • 反倾销的原则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01
      反倾销违反世贸组织原则1,违反非歧视性原则。这个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1)一个国家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往往针对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甚至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也存在倾销行为,可能不会被调查或遭受反倾销措施。这种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做法,很容易造成不同国家产品的差异待遇,从而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原则。⑵此外,进口国坚持外国企业不能在自己的市场上有价格歧视,对有这些行为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征
    • 什么是反倾销,哪些是反倾销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01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保护自身经济和制造商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而限制和调整倾销不公平贸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口国是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合法手段。通常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适用一般行政程序。反倾销法采用的救济方法也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抵消价差的行政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