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配制度: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申请人应当在《配租资格通知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区政府指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申请人在期满前未提出复核申请或者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配租资格终止。
2、期限: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
(2)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过五年。连
(3)续承租年限满五年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仍符合条件的可按顺序轮候。
【提醒】
1、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章给予处罚,将其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对已经取得《配租资格通知书的,取消其资格;
2、对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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