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查单位滥用职权
(一)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立法,对不够确定的概念、对象、标准、幅度、范围等要进一步合理规范,如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资格和条件及行政自由裁量时的标准,防止并克服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时随意扩大或缩小解释、前后不一等。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进行制度化的合理规范,尽量缩小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并且尽量使法律法规的规定趋于明确化、具体化、科学化。
(二)完善司法救济途径能否赋予相对人充分的救济权利,对纠正行政滥用职权,保护相对人权利至关重要。而在层级监督,专职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司法监督等众多监督方式下,司法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有关行政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也有涉及,但这些规定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一是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并未准确界定滥用职权的概念和常见情形,这让司法部门在适用时感到很为难:二是司法部门本身也未认真对待此类规定,认为不宜去探究行政主体的主观意志,因而不愿适用此条款。因此,要真正使得法院对滥用职权的私法审查权发挥作用,行政诉讼立法必须完善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规定。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法律将行政自由裁量权授予行政主体,是适应当今社会变化迅速,行政权由过去的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的必然选择。行政执法者应该认识到自己在接受法律所赋予自身的执法权力的同时,也理应承担起一份责任,即依法办事,为民负责。行政执法者对待公权力的态度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权力的实施效果。
对掌握着权力的行政主体的教育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要加强对他们的公务员职业道德素养之培养,完善公务员道德素养考核办法。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彻底转变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对法律的敬畏,慎重对待权力的态度。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让掌控权力者真正认识到自己在代表国家和人民行权,而非权力的主人时,那么,权力的行使效果离法律的预设目的就越接近了。
(四)进一步发挥社会规制的作用,加大对滥用职权的惩处力度我国的政治构造中涉及对行政权的广泛监督方式。如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党内监督,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
二、滥用职权案件的危害
1、影响比较恶劣。很多滥用职权案件涉案人员比较多,一人案发,就会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涉案人员的数量之多本身就足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加之涉案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影响之恶劣,可以想象。
2、影响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社会公平。近年来,该院查办的滥用职权案件主要表现在为谋取经济利益,对不达标、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明知企业弄虚作假,仍违反规定,予以审批等方面。例如,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该区某工程承办企业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明知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且不符合承办企业准入条件,仍然违反规定对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出具推荐文件,使该企业成功得到该工程的承办资格。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同时对其他一起参与竞争的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一种亵渎,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有效发展,损毁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一切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不利于阳光、民主政府的建设。
3、造成较大的损失。滥用职权案件不仅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侵犯,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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