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及其成员在公司清算时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释】本条是关于清算组及其成员在公司清算时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清算组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等事务的执行人。清算组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如果清算组不按本法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非常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的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种:
(1)不按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报送清算报告是清算组的义务,如果清算组不履行义务,该作为而未作为,就是违法行为。
(2)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清算报告中隐瞒了重要事实。这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清算组在清算报告中隐瞒的重要事实,往往是对公司债务的隐瞒,会使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因为一旦公司清算结束,注销公司登记,债权人再想实现自己的债权是比较复杂和困难的。
(3)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清算报告中有重大遗漏。这属于清算组的重大过失行为,与在清算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一样,都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清算组的违法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如何责令改正要区别具体情况,对于不按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迅速及时地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讨于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责令补报隐瞒了的重要事实;对于报送清算报告有重大遗漏的,应当责令补报遗漏。
根据本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与清算组成员身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主要有: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询私舞弊;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牟取非法收人;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所谓询私舞弊,是指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的行为。所谓利用职权牟取非法收人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的或者承办的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谋求不合法的财产或者利益。所谓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对于清算组成员的上述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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