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便于当事人谨慎选择仲裁手段解决纠纷,本委综合法律和有关证据规则,将当事人提起仲裁或进入仲裁程序后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当事人。
1、超过仲裁时效。当事人请求仲裁委保护合法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逾期提出仲裁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将导致申请仲裁请求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不利后果。
2、申请仲裁不符合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请求不属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用人单位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已经破产等情形,仲裁委将不予受理或驳回仲裁申请。涉及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改制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被移送或直接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3、主体有误。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名称有误或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将导致申请仲裁请求无法得到维护的不利后果。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留守处因无主体资格,不能做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主体。
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申请仲裁时不能提供被申请人确切地址,将承担不予立案的风险。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致使仲裁委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5、被申请人无财产。被申请人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仲裁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6、仲裁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视为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案范围的请求,仲裁委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请求范围;无根据的申请仲裁请求,得不到仲裁委支持。
7、逾期改变仲裁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申请,超过仲裁委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当事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初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不能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应另行告诉。申请人在初次开庭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8、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代收仲裁文书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明确、具体载明特别授权事项的,委托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9、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委将对反申请的内容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0、举证不能。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1、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仲裁委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12、不提供原始证据。向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否则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13、证人不出庭。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4、不及时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未在仲裁委指定期限内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或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仲裁后果。
15、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16、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17、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裁决书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超过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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