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申报破产范围如何界定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二、向谁申报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时,会同时制定破产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三、申报债权流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是:
1.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且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申报期间。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同时应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3.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可以是个人主体也可以是法人主体。
4.申报债权的分类。
5.职工债权。
6.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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