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损失的赔偿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4:33:08 404 人看过

劳动者赔偿的具体情况如下:(一)《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全日制劳动者不得多头就业。(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的,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赔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形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可要求单位按国家规定补交社会保险、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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