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封闭性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1:32:05 479 人看过

自打我国颁布的新的《公司法》以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封闭性限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新法颁布以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各种不同级别的不法律法规中,现在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封闭性限制有了明确的规定,符合以下七种情况的,在限定时间内不得转让或禁止转让,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一定要注意。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对股权转让的这一限制性规定,典型地预示着有限责任公司(类似英美法系的封闭公司或者私募公司)的封闭特性,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公司形态、尤其是股份公司形态相区别的主要特征之一。

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凭着对股权转让的这一限制措施,来满足那些追求封闭经营的投资者的需求,家庭型公司、中小型紧密投资者组合的公司,往往对此十分看重。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形态具有广阔适用空间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凡有违封闭性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仅公司可以拒绝名义更换,而且此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亦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赢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有些转让行为也是利益趋动的,但在转让以前一定要熟知上面七点禁止规定,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公司股权不能进行转让,在国家禁止转让范畴内的公司股权也不能进行转让,不要被眼前利益蒙蔽了头脑,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要股权转让的封闭性限制牢记于心,合法地进行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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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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