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是否仍然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03:49 203 人看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作用是保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益,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部发布的规章在劳动部网站上标明了时效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以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发布编号:鲁政发[1994]489号。时效性:现行有效水平:部门规章,为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现施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第四条工资支付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采用法定货币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将支付的金额、时间、收款人的姓名、签名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实行周、日、时工资制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特定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实行周、日、时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立即支付工资,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的方式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政府、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会议;担任人民法院证人;参加《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基层委员会成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会议;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非职工原因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止工作或者生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分别支付不低于其法定工时计件工资的150%、200%和300%的工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并按规定支付延长工时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领取工资。破产清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顺序先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需要代扣的赡养费和赡养费(4)第十六条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与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赔偿: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三)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根据上述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延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应当取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的,是指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资的行为。无故扣发和拖欠职工工资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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