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可以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耕地原状恢复确认文书,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施行后本办法施行前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
│适用税额│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
│├───────────┬────────┬─────┬─────┤
│行政单位│30│25│20│15│
├──────┼───────────┼────────┼─────┼─────┤
││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武鸣县、上林县、│││
│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隆安县、马山县│││
││宁区、横县、宾阳县││││
├──────┼───────────┼────────┼─────┼─────┤
││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鹿寨县、融安县、│││
│柳州市│、柳北区、柳江县、柳城│融水苗族自治县│││
││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
││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
││、七星区、雁山区、灵川││││
││县、全州县、兴安县、永││││
│桂林市│福县、灌阳县、龙胜各族│阳朔县、临桂县│││
││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
││、荔浦县、恭城瑶族自治││││
││县││││
├──────┼───────────┼────────┼─────┼─────┤
│梧州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蒙山县│││
││、苍梧县、藤县、岑溪市││││
├──────┼───────────┼────────┼─────┼─────┤
│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
││区、合浦县││││
├──────┼───────────┼────────┼─────┼─────┤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上思县││││
││、东兴市││││
├──────┼───────────┼────────┼─────┼─────┤
│钦州市│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
││、浦北县││││
├──────┼───────────┼────────┼─────┼─────┤
│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
││、平南县、桂平市││││
├──────┼───────────┼────────┼─────┼─────┤
│玉林市│玉州区、容县、陆川县、││││
││博白县、兴业县、北流市││││
├──────┼───────────┼────────┼─────┼─────┤
││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德保县、靖西县、│││
│百色市│、平果县、那坡县、凌云│乐业县、田林县、│││
││县│隆林各族自治县、│││
│││西林县│││
├──────┼───────────┼────────┼─────┼─────┤
│贺州市│八步区、昭平县│钟山县、富川瑶族│││
│││自治县│││
├──────┼───────────┼────────┼─────┼─────┤
││金城江区、罗城仫佬族自││││
││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
│河池市│县、南丹县、凤山县、东│天峨县│││
││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
││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
││族自治县、宜州市││││
├──────┼───────────┼────────┼─────┼─────┤
│││象州县、武宣县、│││
│来宾市│兴宾区、合山市│金秀瑶族自治县、│││
│││忻城县│││
├──────┼───────────┼────────┼─────┼─────┤
│││扶绥县、大新县、│││
│崇左市│江州区、天等县│宁明县、龙州县、│││
│││凭祥市│││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32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
350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311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88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
25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52人看过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更多>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条包含些什么内容什么内容?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2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主要内容是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1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