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
劳动仲裁依据的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有些是一局终裁,有些是可以再到法院起诉。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只有上述两种情况是一裁终局,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其余的劳动争议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到法院起诉。
二、一裁终局的含义及意义
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一裁终局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提高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后,当事人只要对裁决不服,都能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受任何限制。许多劳动者,往往因为拖不起时间,放弃合法权益的维护。相反,用人单位一般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理强势地位,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延向劳动者履行义务,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及时维护的情况。
三、一裁终局原则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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