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怎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1 07:05:11 457 人看过

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但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的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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