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理赔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的自我责任等都是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应当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并不能概括所有的情形。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调查、检查、确定损失,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理赔的主要程序包括:
损失通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道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果事故发生在国外,还应通知最近的保险代理人。二是调查检查。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当立即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调查、检查。海上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在国外,通常由保险代理人或委托人进行检验。检验是海上保险理赔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援工作、第三者责任证据收集、检验报告和检验报告的制作等。海上保险检查是理赔实践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决定了保险标的灭失的责任和救助措施的合理性。在海上货物保险中,属于保险责任的货物损坏,收货人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联合检验。有两个步骤:
1。货物到达目的港,发现损坏时,收货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合检验,共同查明损坏原因、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合检验报告或情况记录。
2。货物转移给内陆收货人时,无论在港口卸货时是否发现货物损坏,只要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短少或损坏,收货人可以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合检验报告。
货物检验合格后,理赔人员据此确定货物毁损责任归属。货物的“原始缺陷”是托运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以外的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海难”、“工伤事故”或其他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即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赔偿。所谓“原损坏”,是指由发货人负责的货物损坏,包括在生产、制造、加工、装配、分拣、包装过程中的损坏;在装运港装运前在储存、转运过程中的损坏;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损坏;装货港理货公司出具例外单(exgpfionLizt),以确认货物短少、质量、包装和标记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惯例,不适合海运造成的损坏。“海难”是指船舶对货物的损坏负有责任。”“伤残”是指由装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负责的货物损坏,包括装卸工人明显的非法操作、野蛮装卸、粗心装卸、工具使用不当等造成的损坏,或因码头、仓库、堆场等运输、储存、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国际上对货物损失检验报告有统一固定的格式,通常采用劳埃德公司的形式,各国货物损失检验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向保险人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填写下列内容所需的文件:报验单、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证、装箱单、提单、货物重量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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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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