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税局、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3:10:11 303 人看过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鲁国税发[1996]1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相互委托代征问题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确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纳的税收,各级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认为确需相互委托代征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由委托方提出要求,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报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代征。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税问题

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据以核定、征收应纳税款;也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销售(营业)额,按税法规定分别核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地方各税的办法。

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在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

三、关于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兼营、混合销售行为比较普遍,而且大多数无帐可查。征管范围调整后,这类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流转税有的由国税、地税分别管理,需要加强工作配合,共同管好。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务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各级国家税局要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做好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划分工作。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普通发票的管理应根据国、地两局流转税管理的范围划分发票管理范围。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税收入和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等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发票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运输发票,要加强审核,把好抵扣审核关,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对缴纳营业税的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使用的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各地要与地税局搞好移交和衔接工作。

五、关于税收资料的交接问题

这次征管范围调整中,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资料的整理、交接工作。国税机关对不再管理的纳税人的税收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后移交给地税机关。对两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的税收资料,根据地税机关的工作需要,可以提供其复制,并做好登记,防止资料在调整中散失。

六、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措施,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成果,完善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征管范围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对调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认真解决。要加强组织纪律性,维护税权的集中统一,不得违背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在税收征管范围问题上乱开口子;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汇报,不得自作主张。个别地方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不符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调整。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把应当由国税系统负责的税收管理好,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增长,促进我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2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26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以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空间。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安置房费用、土地闲置费、契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2006年底,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其中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
    2023-06-10
    415人看过
  • 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5]156号发布日期:2005-10-7执行日期:2005-1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契税已划归地税部门管理的,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既负责办理契税的征收事项,又负责办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契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合署办公,或者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种的税收,以便加
    2023-06-07
    301人看过
  • 国税总局通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
    2023-05-05
    78人看过
  •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6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执行(以下简称)和(以下简称),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二,征收方式.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三,减税,免税.按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
    2023-06-05
    460人看过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文号】苏地税发[2000]41号【颁布日期】2000年04月18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8日【时效性】有效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税发[200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出租柜台部分的房产价值,可根据出租柜台所占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二、如房产或柜台租赁收入中包含代收费用及其它物品的租金收入,凡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并在财务上分开计算的,可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予以扣除;否则,应全额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023-06-10
    459人看过
  •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苦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三)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1-01生效日期:2002-01-01发布部门:江苏省地税局发布文号:苏地税发[1996]046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在贯彻执行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对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受托运输企业的征税问题除另有规定外,对未提供运输劳务的托运企业,若将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原票转交给委托方的,则对托运企业实际取得的手续费(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计征营业税。否则,对托运企业应依全额按“服务业——其他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二、关于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适用税目问题纳税入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三、关于有关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一)代办电信工程属于’建筑
    2023-05-05
    346人看过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宗教寺庙自用土地范围的解释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二、关于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及院落占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其出租(按房管部门房租调整改革前租金标准的除外)或营业用的房屋占地及院落,应按实际用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关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是否征收使用税问题。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四、关于免税单位按房管部门房租调整改革前标准出租给职工及家属的房屋用地是否
    2023-06-10
    301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1999-07-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
    2023-06-10
    20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调整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海关总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名单附后)1997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适当予以返还。请你署转知有关海关,将名单所列企业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有关单证资料报财政部(预算司),经审核批准后,在当地海关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实际退库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国税函(1996)567号)的规定,对生
    2023-06-07
    173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征[2007]4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征管信息系统已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收集、掌握和运用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已日益成为税收征管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源管理,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精神,决定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增设部分信息采集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种类依照《征管法》第25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一)《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见附件1);(二)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三)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填
    2023-04-24
    236人看过
  • 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经两局共同研究,就调整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一)下列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或项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1、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即:工业(手工业)、商业和加工、修理修配业。2、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它行业的
    2023-06-07
    11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辖范围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1994]005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关于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决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组建工作已经结束,从1994年10月1日起按所辖税收管理范围分别行使职权,进行征收。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中央税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和部分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情况,现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管辖税收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管理的税种和范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北京地区以下税种和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一)增值税;(二)消费税;(三)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四)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现为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征收);(五)中央企业所得税;(六)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
    2023-04-24
    27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内容有哪些
    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车船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
    2023-05-03
    452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88)国税流字第039号【发布日期】1988-12-03【生效日期】1988-12-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通知(1988年12月3日(88)国税流字第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8)财税营字第003号《关于对未办“外销证”外出经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下发后,各地普遍反映:这一批复不利于税务管理。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含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外出服务证)而外出经营的固定业户,在经营地按临时经营征收营业税。
    2023-06-07
    454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会议费征管范围属XX局还是地方税务局征管?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如果是支出会议费,一般是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是与销售推广有关的会议,也计入销售费用。如果是收取会议费,一般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这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缴纳范围,所以是地方税务局征管。
    • 地税局偷税漏税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4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但管辖的具体行为和案件范围与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 国税总局关于工资扣税标准的调整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7
      工资扣税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按个人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的义务。工资扣税标准现在以5000为征收点,算法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特别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乌海集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9
      1、营业税:以营业收入额的依照5%计算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营业税税额依城建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适用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乘以费率3%计算缴纳。有的省份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乘以费率1%(或1.5%各省不一样)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