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拖欠女儿抚养费的被告人朱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某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2011年12月,朱某因拖欠女儿抚养费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76500元。2012年6月,法院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9月查封其汽车1辆,责令其限期交车。法院调查到同期朱某银行账户有多笔资金往来,但朱某始终没有支付抚养费,也未履行交车义务。2014年8月13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6月5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已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朱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全部履行民事判决,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为了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2014年以来,宜兴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22件,其中刑事立案6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16件,已刑事拘留4人,上网追逃2人。朱某案即为该院今年判处的首例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件,有力的震慑了老赖。
一男子离异后拒不支付女儿抚养费
这个元旦,后旗居民王胜(化名)是在拘留所里度过的。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胜有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后果。
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
1999年,王胜和董小霞(化名)经后旗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未成年女儿(1996年出生)由王胜抚养。
但离婚后仅一个多月,女儿就被董小霞领走并抚养至今,期间,王胜再未履行抚养义务,也未支付过抚养费用。
2013年,女儿一纸诉状将王胜告到后旗人民法院,要求王胜支付2000年起至自己成年的抚养费。
王胜对此辩称,女儿的抚养权原本确定为自己,但董小霞以欺骗的手段将女儿骗走,他多方打听无果。董小霞的行为可以表明其抚养女儿意愿的强烈,其对全部承担抚养费用是自愿和自认的。另外,女儿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后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因此,王胜的女儿有权要求王胜支付自己随母亲生活起至成年的抚养费。至于王胜所称的骗走等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且,未成年子女对父母追索抚养费用的请求权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法院判决:王胜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女儿2000年至2012年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00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女儿满18周岁,王胜每月承担抚养费842元。
王胜对后旗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胜的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拘留
女儿胜诉,董小霞母女以为王胜会履行法院判决,可法律文书生效后,王胜一点动静也没有。无奈之下,董小霞申请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局的法警找到王胜,做他的思想工作,但无论如何,王胜就是一毛钱也不给。看到董小霞母女生活艰难,法警们急在心头。
经多次劝说无效,2013年,法警们只能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王胜行政拘留,目的是让他能够尽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可王胜被拘留后,还是不愿意履行义务。
在此期间,王胜的家人提出,要见到孩子才支付抚养费。法警们见事情有了转机,遂打电话通知王胜在呼市上学的女儿回来拿钱。不成想,见到女儿后,王胜只给了3000元。
董小霞和女儿在愤怒之余再次找到法警,要求王胜必须履行判决。可从拘留所出来后,王胜就一直躲着不见人,手机也打不通。
法警们在走访调查中发现,王胜年收入近9万元,而且近年还买了一套楼房,完全有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能力。
可能因拒执罪获刑
为了让王胜履行义务,2014年底,法警们连续在他家蹲守,终于在第三天的夜里10点多将他逮个正着。
经过沟通,王胜还是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法警们再次把他行政拘留。
现在,王胜仍在拘留所里,法院执行局法警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介入调查,如果查证确凿,王胜可能因拒绝履行法院裁定判决罪获刑,面临3年以下(含3年)的管制、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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