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审批工作已基本完成,规划实施工作正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要求逐步展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全面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国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土地规划实施试点工作。按照《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
要求和各地的推荐,将北京市大兴县土地管理局等39个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确定为规划实施试点。现就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目的和要求,抓好规划实施试点工作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期间,结合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在规划实施的制度创新、政策研究和探索、方法及手段的改进等方面作有益的尝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以保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目标的实现。
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工作的经验,分析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新一轮规划实施试点方案。规划实施试点工作要结合土地管理的各项业务,从本地工作实际出发,集中就土地规划实施工作有关的方面进行研究和探索,大胆实践,认真总结,创造典型经验,为推动和指导全国土地规划实施工作提供借鉴。
二、突出重点,完成规划实施试点工作任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涉及土地管理业务的方方面面,规划实施试点工作必须以全面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目标,围绕规划实施工作的各个环节,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实施规划的规章制度
1.规划公告制度。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规划公告办法,实施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广泛宣传规划的作用和意义,增强规划实施中的公众参与意识,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2.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全面总结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经验,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规范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下达和执行,建立计划执行台帐制度,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计划执行情况,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有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的用地预审工作,规范预审程序和办法,从源头把好土地供应的规划审查关。
4.规划审查制度。加强和完善土地利用各环节的规划审查工作,研究并制定农用地转用、土地开发和整理项目等审批中的规划审查办法,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农用地转用,防止土地的盲目开发和整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做好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查、审核工作,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城市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审查工作中,不断完善审查办法,探索有利于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作用的有效途径。
5.规划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规划实施的监测水平。
(二)研究探索实施规划的配套政策和改进规划的方法
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规划实施工作,加强政策研究,针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围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提出有利于规划实施的政策建议,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为制定实施规划的配套政策提供借鉴。
同时,各试点单位要研究和探索完善和改进规划的方法。要在总结以往规划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规划实施工作,就完善规划体系和规划理论、规范规划程序、制定规划标准、改进规划方法和手段等方面,作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不断提高规划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成效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各试点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规划实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全面落实。
(二)加强联络,及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联络和指导。各试点单位要多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部将成立规划实施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及时沟通情况,分析问题,部署工作,并针对试点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
(三)加强督查,推广典型。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工作,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上报部规划司。部根据工作需要有重点地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验收、评比。对试点工作搞得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全国推广其经验,发挥规划实施试点的示范作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试点单位的工作方案于2000年6月底以前报规划司。同时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1—2个市、县作为省级规划实施试点单位,与部试点单位同步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单位名单(略)
二00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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