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律师补充:
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主要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和不予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措施的种类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和不予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因此,当执行案件处于执行中或终结本次执行状态下,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执行案件处于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和不予执行状态下,意即执行程序已终结,利害关系人只能针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且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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