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一、交通事故致骨折误工费怎么计算
1、交通事故致骨折误工费的计算是: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陪护人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误工费吗
一般情况下,陪护人员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误工费,并且按以下标准确定:
1、陪护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陪护人一个月收入3000元,那么陪护一个月,可以要求对方赔偿3000元误工费。
2、陪护人员没有收入,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另外,陪护人员争取误工费时要受以下限制:
(1)陪护期限
按规定,陪护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陪护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护理人数
实际中,对护理人数应视伤者伤情轻重而定。如受害者住院后卧床,生活能部分自理,按照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受害者住院后卧床,生活根本无法自理,甚至伤情危重,需要陪护人员搬移检查诊断、手术,则伤者有权主张两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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