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维权体系的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5:43:09 361 人看过

一、网络交易的主要形式。

网络交易的形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网上购买交易。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如淘宝网等)向经销商购买所需商品(交易双方是经销商与个人)。这类交易的经销商一般都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二是商家对商家的网上交易。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并履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行为。双方当事人一般均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三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向个人购买商品的交易行为(通常讲的个人对个人)。这类交易的行为主体大多数都没有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但是这类网络商品的交易量很大,目前占居网络交易主导地位,也是引发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难点的主要问题所在。

二、网络商品交易的特点。

应该讲,网上交易和网上购物之所以趋热,是因为其交易形式具有其它交易形式所不能及的特点和优势:一是便捷。广大网民(消费者)通过网上查询,能快速查找到自己所需称心的商品。同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按交易程序和规范完成商品买卖,检索快捷省时,手续简单方便;二是价格便宜。(网络销售产品)因没店铺投资等成本因素,网络销售的商品价格比一般市场所销售的同类、同款、同型号的商品价格往往低许多,而且通过网上检索能够货比三家,消费者能够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这也是吸引消费者网上淘宝购物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款式新。网上所销售的商品,其款式、设计等往往比较新颖时尚,深受消费者的青睐;四是款项支付方便、安全。主要由第三方担保并监督保证交易,如通过“支付宝”来完成最终的支付交易,即货到付款,也就是消费者验货后付款这种方式,只要操作规范,注意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避免网上购物风险。

三、网络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交易主体不真实(虚构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的情况大量存在。这是引发网上交易投诉的主要根源。根据受理的网上交易投诉的统计来看,被投诉方的单位和名称虚假的占相当大的比例。此外,消费者付款后的商品给付及质量验收无保证。如不少诈骗分子虚构合法交易主体,只收钱不给付商品或给付的是伪劣品;在商品交付过程中,通过物流企业送货的,常在先交钱还是先验收上扯皮等;

二是交易主体不合法。主要指以个人对个人的形式通过网络平台而完成的交易行为。这类交易行为的个人商品销售者,基本上都没有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属于无照经营。而这类群体十分庞大,人数众多、量大面广,给工商管理带来相当大难度。

三是利用网络交易,公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的经营者或个人销售者,在网上展示产品时,公开标明此产品是“仿品”,而且价格却相当便宜,诱导消费者购买。应该讲,“仿品”就是假冒伪劣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因此,工商部门应对这类经营行为加强重点管理。

四是售后服务不到位。在所受理的网上消费投诉中,相当一部分是因网购商品售后服务不到位而引发的投诉。对于某些网络运营商(购物网站),相关执法机构难以用行政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只能靠销售商自身的诚信和信誉来保证。

五是虚假宣传。消费者网上购物大多数是看图买货,在网上看到的物品图片总感觉是精美无暇,但当拿到实物后感觉却大相径庭,无论是外观还是色彩,与网上所展示的图片效果差异很大。

六是低价诱客。很多喜欢网购的市民都有这种感觉,网上的物品价格大多偏低,甚至低得超乎想象,网上实物图片还非常精美,但是一分钱一分货,价格便宜其商品质地也会相对低劣,而这些所谓的物美价廉商品往往会通过网络的夸大宣传忽悠一部分消费者。

七是卖家信用等级掺水。网购也有许多的“托”,不少卖家往往会找亲朋好友来当“托”,对自己网上所宣传推销的商品进行点评和留言,当然这些点评说的绝对都是“过年话”,网站根据这些点评就会自动生成“卖家的信用等级”。一般的消费者看到“卖家好评”和“卖家信用”时,会放心的把货款汇到对方帐户,但这个信用等级的水分很大。

根据近几年受理网络商品交易投诉情况分析,网购商品类投诉呈现电子数码产品、金银首饰、珠宝类商品投诉较多;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类投诉相对较少。其原因是: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等商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外观情况等容易辨别,因而消费纠纷较少。而电子产品、金银首饰、珠宝玉器类商品,其质量内涵很难从网张图像的外观上辨别,再加上一般的消费者大多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上当受骗自然常有,容易产生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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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7日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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