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一名司机的遭遇
2007年11月,市民林超经人介绍到洛阳市一所技术培训学校上班,任司机。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没有为林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后来,双方出现一些矛盾,2008年9月,校方口头提出解除与林超的劳动关系。
林超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并没有过错,学校经常安排其加班,从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现在说不用就不用,随便一句话就将自己打发了,哪有这种道理?
林超无奈向西工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28日的双倍工资7200元,并为其补缴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9月28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或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其应当承担部分费用;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工资3712.5元;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额外经济补偿金4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元。
针对林超的上述说法,校方辩称:自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申请人行为所逼,实为无奈之举。林超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到我校当司机,当时商定的月薪为800元,我方从未拖欠过申请人的工资。其间,申请人多次要求加薪,在我方口头承诺尚未兑现的时候,林超便以为自己的劳动没有得到我方认可,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消极怠工措施。鉴于此,我方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非无端侵权,实为申请人行为不当所致。
校方还认为,申请人主张2008年1月1日至9月28日双倍工资的行为是恶意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我方曾多次与林超就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交换意见。林超对我方迫于经济压力暂缓签订劳动合同、暂缓为其缴纳“三金”一事给予充分的理解,当时并没有提出相反意见,这都有会议记录可查。那么,林超为什么在未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却在迫使我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才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呢?显然,林超是在钻企业管理方面的空子,想不劳而获。
同时,校方辩称:自己没有为林超办理社保,是经林超同意的,而非校方的强权决定。林超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没道理,因为学校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林超是司机,司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为此,学校与林超曾达成口头协议,林超加班不计加班工资,请假也不扣工资。林超关于补偿金、赔偿金的要求是重复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2008年12月24日,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认为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存在过错。《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所以,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请求合理。申请人称其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但没有向仲裁委提交相关证据,同时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适合本单位工作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道理虽说清楚了,但仲裁委未能做通双方的调解工作,遂依法作出如下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双倍工资64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00元(扣除单位已支付400元);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月至2008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单位承担,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承担;对申请人的其他劳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一名保安的遭遇
市民方明的经历与林超颇为相似。
方明于2008年2月20日应聘到西工区一家美食城当保安,工资第一个月700元,以后每月800元。2008年4月1日起,他又兼职值夜班,工资涨到1000元,2008年7月工资涨到1300元。其间,双方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10月,方明向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2008年3月15日至9月15日的两倍工资;支付其3月15日至9月15日的社会保险费和节假日加班费、夏季降温费等。
被申请人某美食城则辩称:方明在我单位上班期间,我单位多次催促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却再三强调孩子正在上学,随时可能不干走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把他拴住了,因而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单位考虑到他的特殊情况,被迫接受了他的请求。因为方明随时可能辞工不干,且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我们无法为他办理相关手续。
被申请人还称:方明在我单位任保安,每天工作约6小时,每月工资700元;考虑到其家庭困难,根据他的申请,我们安排其值夜班,每月再发600元,两项合计1300元,另外为他免费提供一日三餐,但他却要求月薪1600元。因近年餐饮业生意不景气,我单位无法满足他的要求,他就不辞而别。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认为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西工区劳动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超过一个月,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明显过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合理,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请求应得到支持。申请人称其在工作期间存在节假日加班费和夏季降温费,但没有向仲裁委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仲裁委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调解无效后,依法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21日至8月20日的双倍工资共计4100元,并补缴2008年3月21日至8月20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单位承担,个人部分个人承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300元;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合同事大,不可忽视
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尚晓红说:如今,这类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其中既有用工单位的原因,也有劳动者的原因。当然,这类劳动争议大多数是用工单位理亏。不少用工单位感到很委屈,认为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经营越来越难,用工成本越来越高,劳动仲裁部门还这样“偏向”劳动者,让经营者有苦难言。其实,法律保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用工单位增强合同意识,坚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劳动者,何乐而不为?为了省小钱而不签劳动合同,到头来吞下败诉的苦果,才真正得不偿失呢。
-
劳动合同虽补签,双倍工资仍应支付吗
52人看过
-
不签书面合同则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57人看过
-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吗?
429人看过
-
签订空白劳动合同 支持双倍工资赔付吗
274人看过
-
你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475人看过
-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长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
126人看过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
主动提出辞职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02主动辞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可以主张的,不管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单位辞退,没有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可以提出双倍工资补偿,从入职后一个月开始计算。单位不给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带上证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
-
能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02可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是否仍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13如果不能证明是补签或倒签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一般以合同注明的签订期限为准。 实际裁判中,应为倒签举证困难,大多数主张者并不能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调查难度过大,一般以合同上的签订日期为签订日期。 风险提示: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超过一年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算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0一、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