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由来
中国现存的国家所有权实现的模式及其理论基本是照搬前苏联国家所有权的理论及实现模式,而前苏联这一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
在十月革命前夕和十月革命过程中,某些具有共产主义幼稚倾向的极左的布尔什维克革命者认为,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应该打碎旧世界,建立一个新世界。而革命者认为,打碎旧世界的途径就是通过国有化手段消灭生产资料的剥削制度,建立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的形式。为了达到这一理想世界,所采取的步骤是:首先通过武装起义的方式夺取国家政权,然后,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措施即通过土地法令将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收归国有,其中包括对商船队和所有的银行实行国有化。接下来,建立工人自治管理制度,由工人自治管理委员会直接组织社会生产,这些措施被称为剥夺剥夺者的权力,一切权利转归劳动人民所有。
但是,在那个时代,工人自治管理制度没有获得预想的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效果,该制度不能保证整个国家经济的协调。能够取代工人自治管理制度,担负管理国家经济等职能的组织,当时除了国家以外,似乎没有更好的方案。同时,由于十月革命后大规模的实行国有化,激化了国内矛盾,国内战争很快爆发。战争期间,迫使苏维埃国家将管理国家的权力握在自己手中,国家直接领导工厂的活动,实行余粮征集制、全国劳动义务制等,所有这些措施,从当时的共产主义的观点出发,又是在国内战争的条件下,因此被称为战争共产主义。
在战争共产主义期间,由于国家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活动,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完全凭借国家的自由意志指挥生产和生活,所以在这种管理机构形成之初,权力无约束的自我发展的趋势也同时产生,这种权力无约束自我发展的趋势加强了带有对国家财产有无限权力的行政命令式国家体制的形成。
苏联国内战争结束后,曾经有过短暂的新经济政策时期,与新经济政策时期要求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政策相适应,政权与所有权一度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分离。但在新经济政策后,苏联不仅又重新恢复了战争共产主义的经济方式,而且与斯大林实行的中央集权制相适应,国家财产的范围和集中程度进一步提高,成为统一和唯一的财产。苏联法学家С??С??阿列克塞耶夫在评价苏联当时的经济特点和权力行使特点时指出:30年代有巨大影响的人民委员部不是面向苏维埃,也不是面向人民委员会,而是直接面向政治局和总书记,行政手段和强制镇压直接交织在一起,缺乏对经济过程应有的立法调整,这一切表现出国民经济官僚国家垄断制的特点。
可以看出,在前苏联,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种方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起到了调动巨大的人力和财力的重要作用,帮助苏维埃国家度过了战争困难时期。但是在战后恢复经济时期,前苏联国家在所有权的实现问题上,并没有把政治上的管理权与财产上的支配权分开,而是继续将两者统一为一体,不仅国家所有权以行政手段实现,还将这种所有权行使的方式扩大到其他的范围。
处在那个历史条件下的一些学者们,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自然要从理论上对这种制度予以解释。比如,前苏联科学院院士维涅吉克托夫在他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一书中从分析社会形态入手,在论述社会主义社会与一切非社会主义社会区别的基础上,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统一和唯一的必要性,并且认为国家政权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国家政权与所有人的全部权能牢固的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特点之一.
经过几十年的理论和实践后,我们不能不对这一理论模式进行反思:政权是政治的权力,是公权力,确切地说,是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人的权力,这个权力具有国家强制的、无条件服从的特点,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所有权,是私权,是物的主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所属物的排他性支配权,表现的是个人的意志。国家政权与财产所有权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权利,如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一样,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它们各有各的章法,不应混同。如孟德斯鸠所言,以民法为根据的事情就不应当用政治法加以规定,应以政治法处断的事项就不应依民法的准则处断。孟德斯鸠精辟地指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自由的法律是国家施政的法律;应该仅仅依据关于财产的法律裁决的事项,就不应该依据自由的法律裁决。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决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他最微小的一部分。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因此,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但是当我们承袭了前苏联的这种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把执行不同职能的权力统一为一体,通过国家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实现对物的权利时,产生的又是什么样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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