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劳动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42:14 245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内的岗位书面通知女职工。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列于本条例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减少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减产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42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内的工人;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

第十条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保健室等设施,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妥善解决女职工在工作场所的身体健康和哺乳困难,用人单位应当防止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附件: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一)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20公斤以上的工作,或间歇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的第二、三、四级

(2)第二级,《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4)《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高空作业高处作业标准

(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生产抗癌药、己烯雌酚、接触麻醉气体等;(三)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作业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低温作业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劳动强度

(十)在受限空间、高压舱或潜水、强震动作业或经常弯腰、爬、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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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2日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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