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7:14:21 447 人看过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发布日期:2000-2-24

执行日期:2000-2-2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三条自治区内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以及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管理工作。

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一)有分设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

(二)有专职男、女婚检医师和主检医师以及检验人员;

(三)有婚前健康教育宣传室;

(四)有常规检验、专科检查设备。

第六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须经盟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婚检医生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医疗保健或妇产科、泌尿外科工作3年以上。

(二)主检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医疗保健工作5年以上。

(三)检验人员须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临床检验工作3年以上。

第七条旗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盟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开展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婚前医学检查业务以及自治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批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婚检医师名单、婚检证明专用章样抄送同级民政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保证质量,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条婚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婚检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婚检机构不得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强行销售母婴用品。

第十三条婚检机构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并加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专用章。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

第十四条婚检机构对疑有不宜生育、限制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以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例,转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专科医院进行检查、诊断。

第十五条婚前医学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务人员进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的检查结果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有义务宣传母婴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回答男女双方就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方面的咨询。

第十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在申请结婚登记前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和有关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检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须到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八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如实回答婚检医师就婚前医学检查方面的询问。

第十九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自治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终级鉴定。

接受鉴定申请的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并存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对婚检机构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机构认为不宜生育的,当事人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证》时,必须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对适宜生育的,方可发放《生育证》。

第二十二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业务或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由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并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婚检机构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婚检机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婚检机构只收费不检查,或者擅自增加或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5: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结婚登记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选育和审定第三章种子生产第四章种子经营第五章种子检验、检疫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糖用甜菜种子(以下简称甜菜种子)的管理,保证甜菜种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甜菜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甜菜种子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四条甜菜新品种的选育,由甜菜种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第五条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甜菜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区甜菜新品种的审定。第六条甜菜专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甜菜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命名、颁发证书、确定推广范围。第七条甜菜专业委员会和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甜菜新品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第八条从区外引进甜菜
    2023-06-07
    40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或销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城镇(包括工矿区)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第三条自治区建设厅主管全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第四条商品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
    2023-06-10
    7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1995年10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有利于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经营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准确计量,接受计量行政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市场计量监督机构,负责宣传贯彻有关计量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对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实施监督检查;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和组织计量仲栽检定;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条商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计量规范,使用符合商品
    2023-06-07
    31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搞好房改售房政策的衔接,规范公有住房的出售行为,促进房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下达以来,全区各地贯彻《决定》的实施方案出台以前,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标准价或按标准价折扣出售的公有住房(公民、集体、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清理规范工作。第三条1988年2月25日至1993年12月31日,各地按标准价或按标准价折扣出售的各类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购房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购房人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第四条购房人所拥有的部分比例按下列计算式计算:购房人购房当年同类结构住房的标准价
    2023-06-10
    29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1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1991年10月16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1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第三条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污费)由旗、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第四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其他排污单位,缴纳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排污单
    2023-04-24
    39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三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
    2023-06-07
    41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划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各市、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居住物业之间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相关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划定。第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既便于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区实施统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原则。第六条相对完整的居住区或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对于零散建设的居住物业划分管理区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应为3-10万平方米为宜,最低不能低于3万平方米;2.处于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
    2023-06-10
    37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类财政周转金呆帐。第三条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列报财政周转金呆帐。(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未取得担保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法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2.取得担保的财政周转金,担保单位(法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3.旗县以上(含旗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关闭、撤销、解散的财政周转金借用单位(包括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二)借款
    2023-06-08
    12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其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示,接受竞价交易申请,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的行为。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挂牌人,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为竞买人。第三条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二)挂牌出让公告;(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五)确定挂牌出让地块的受让者;(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凡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于挂牌出让开始前20日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7-1执行日期:2006-4-1(200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恐吓、威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第三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坚持积极预防、综合治理、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控告或者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
    2023-08-18
    37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自治区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肯定各类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表彰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而设立。通过开展评选表彰“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活动,促进创新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积极投身自治区现代化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才奖励的综合性奖项。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
    2023-06-09
    25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工种植的草地、林地,人工开发的水面积和其他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自治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第四条耕地占用税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税,一次性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为:(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每平方米7.50元;(二)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和赤峰市每平方米6.25元;(三)锡林郭勒盟、伊克昭盟、阿拉善每平方米5元。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获准占用耕地
    2023-06-07
    21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低保办理指南
    一、低保审批程序1、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2、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民政部门;3、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4、公布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确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逐级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低保申请程序1、由
    2023-04-06
    6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为支付赔偿金。赔偿范围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执行。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
    2023-04-24
    73人看过
换一批
#结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结婚的登记流程有: 1、携带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双方的常住户口本、3张两寸近期的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的民政局进行办理; 2、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查双方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颁发结婚证。... 更多>

    #结婚登记
    相关咨询
    •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条?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2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 内蒙古自治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毛绒纤维质量检验,应当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受检单位、批号、包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等内容。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格式由XX制定。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10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造价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二)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四)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计价依据编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7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并为投诉人保密。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九条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2
      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