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有多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14:43:49 397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关于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自行确定保密期限。保密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参考以下四个因素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一个合理的、确定的保密期限: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本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定确定保密期限;

(三)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当地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时,义务人的保密期限应该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一、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合同样本

甲方:

乙方: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业务项目;

鉴于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一)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二)秘密来源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并,

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三)保密义务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以及,

4、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代理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四)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拥有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他的资料;或者,

4、未使用拥有方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五)返还信息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六)保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八)其他约定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在这里特别说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并且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见,侵犯商业秘密不仅不道德,还是犯罪,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法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的,法定刑期在三年到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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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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