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责任怎么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09:04:26 350 人看过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契约法上和侵权行为法上基本相同,均应具备下述四个要件: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在契约法上表现为违约行为。基于民法高度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具有等同于法的效力,所以违反契约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即被视为违法。在侵权行为上违反行为表现为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这里主要是指违反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中规定的义务。无论是契约义务还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实质上,都是对患者健康利益给予谨慎注意的义务。

二、医疗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病员生命健康权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损害后果。关于精神损害是否列入损害后果之内,法尚无明文,我国学者之间对此虽也有不同看法,但大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且已得到司法认可。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固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归因于违法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联性。在解决事实因果关系问题上,应以医学科学原理作为判断依据,倘判断有难度,应委托有权部门进行鉴定。在法律因果关系问题上,应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于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以求得医患双方在损害负担上的公正性。

四、医疗过错

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1、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实践中,由于医方的故意致损害发生的时间并不少见,尤其是间接故意的情况,如在等待家属交纳押金期间,对病患置之不理,因延误治疗,错过抢救时机致损害扩大,甚至造成患者死亡。此情况下,医生明知其怠于诊治会使损害扩大或致患者死亡,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显然属于间接故意,对不应有的损害,医方应负赔偿责任。

2、过失

传统民法理论上,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损害发生。分别被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说到底,其本质上就是行为人对后果没有给予重视,违反了对他人权益谨慎注意的义务,在医疗损害中,医疗事故主体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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