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审查的内容如下: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等等。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述
1、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除了这4项内容以狐假虎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又补充了几项具体的内容,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自然要进行审查的;第二点,案件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之项到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两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补充,这是我们要掌握的第一项内容,也就是审查的内容。
2、公诉案件经过审查要作出相应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意味着检察院起诉管辖错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被告人不在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时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到案,如果被告人不到案就意味着无法对案件开展审理。因此,出现这两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是第一种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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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28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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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审查程序的内容是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6会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同时也会确认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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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前审查是否受理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5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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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是什么呢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1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