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二、南宁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办理流程
1、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
2、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报司法厅核准
4、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报司法部备案,不予设立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同意的决定文件
三、南宁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公证机构设立申请表
3、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报告
4、拟任公证员简历、获得公证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5、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6、开办资金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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