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政府信息公开:从概念到实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21:50:17 489 人看过

主要包括: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1、政府责任原则

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

2、一般公开原则

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4、及时公开原则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应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政府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政府信息目录。

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

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县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受理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履行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1、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由政府办公室、法制、监察、信息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2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基本含义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1、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2、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二、公开方式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
    2023-06-02
    322人看过
  • 黄山政府信息公开
    黄山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以纸质、胶片、磁带、磁盘以及其他载体反映的内容。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市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府
    2023-06-02
    133人看过
  • 政府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概念不应一概而论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侵犯商业秘密,但应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秘密”的界限,不能一概而论。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但是,这一界定应当只适用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范围;一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企业特别是公共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否应当服从公共利益,是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值得商榷知道,或者是否所有的商业秘密都可以绝对保密。会计报表等企业财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不能对股东保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涉及投资者利益,必须向社会公开。在这个时候,商业秘密的权利比投资者的知情权要少。这不仅是一种惯例,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同样,社会公益性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产品价格也涉及公共利益。比如,当企业因成本难以承受而要求涨价时,如果企业自己公布的成本账目是真实的,政府部门的审计结论是可信的,公众自然要咨询或披露企业的相关信息。在这个问题上
    2023-05-07
    383人看过
  • 政府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概念不应一概而论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侵犯商业秘密,但应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秘密”的界限,不能一概而论。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但是,这一界定应当只适用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范围;一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企业特别是公共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否应当服从公共利益,是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值得商榷知道,或者是否所有的商业秘密都可以绝对保密。会计报表等企业财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不能对股东保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涉及投资者利益,必须向社会公开。在这个时候,商业秘密的权利比投资者的知情权要少。这不仅是一种惯例,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同样,社会公益性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产品价格也涉及公共利益。比如,当企业因成本难以承受而要求涨价时,如果企业自己公布的成本账目是真实的,政府部门的审计结论是可信的,公众自然要咨询或披露企业的相关信息。在这个问题上
    2023-05-07
    72人看过
  • 宁波政府信息公开
    一、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
    2023-06-02
    442人看过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一、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2、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3、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4、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5、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2、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
    2023-04-13
    458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主体解读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概念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26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相关解读有,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三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政府信息公开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3
      第三十二条(救济途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政府信息公开什么时候实施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5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什么时候,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是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在半个月之内给予答复,答复延长日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之内。
    • 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哪里可以查到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19
      一、怎样去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方法:可以到当地政府的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的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