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发生常见原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5 10:22:34 464 人看过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出现医疗事故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1、医护人员的诊疗处置不当;2、医护人员的医德不高、缺乏责任心,医院管理疏忽;3、医护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医疗事故的主观心理是过失,损害后果是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

一、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尽管不少医患纠纷源自院方原因导致的,但是患方也应该清楚,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6种状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应对此做无理的纠缠: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或者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6)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山洪暴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出了医疗事故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违规操作,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适用假药等或者是由于重大的医疗过失导致患者的人身受到损害的事故,这种医疗事故一般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只有在某些情形下才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以下情况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只有构成了犯罪才能有相关的定罪量刑和刑罚处罚,销毁、隐匿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此情节成立的犯罪是医疗责任事故罪。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成立的罪名符合该情形的有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和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

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医疗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成立的客体是或者许可证的医院诊疗人员和护理人员,其医疗过错造成了患者身体受损的损害结果,且有因果关系。

三、如何避免预防医疗事故

医疗机需要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医护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避免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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