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既可能是物权关系也可能是债权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但实践中担保更多展现为物权关系。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
赠与关系是物权还是债权
413人看过
-
租赁关系是债权还是物权
99人看过
-
债的担保和担保物权的关系
80人看过
-
民法典是否形成担保物权关系
67人看过
-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关系是怎样的
321人看过
-
什么是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402人看过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更多>
-
-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关系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5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无发生转移,家电等,不动产最典型的是房屋,此时买方才获到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方当事人有托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获取价金的权利,比如汽车,仅仅靠托付还并不能获到所有权,手续解决完毕才能发生物权转移。在卖方向卖方托付标的物的时候。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而另一方当事人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和获到标的物的权利。接下来说说不动产。以上说的是动产,也就是托付之前。但在两方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物权
-
民法权力是债权债务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02不当得利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请问什么是债权与物权关系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9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
动产担保的物权竞合关系属于什么关系?广东在线咨询 2023-07-15合理,你朋友的事例是关于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这两种担保物权均以占有为其构成要件,本来是不宜在同一物上同时设定这两种权利的,但实践中仍存在以下两种竞合的可能:一是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因法定事由而使得质物被第三人留置的,此时质权人的质权并不消灭。此时,留置权的效力高于质权,应优先受偿。二是留置权成立后,经原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以留置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质权的;或者经留置权人同意,原所有人又以该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