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由本局查处的各类环境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工作程序。本局依法委托盐城市环境监理支队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局)是盐城市人民政府查处各类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法定主体。盐城市环境监理支队、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环境监理大队(以下称调查机构)受局委托,分别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以及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督促执行等工作。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协助调查机构调查取证,根据调查机构提出的监测要求,负责相关的监测业务工作。
第四条调查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监测中心站在进行监测时,必须依照监测规范进行
第五条调查机构对通过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属于各自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凡认为构成行政违法、需依法查处的,须在三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监理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同意后正式立案,并进一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经登记立案的案件,调查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工作应在2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延长的,必须报分管监理的副局长批准。
第七条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在三日内填写《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调查获取证据的材料一并报局法制处。
第八条局法制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表》,经办公室核稿后,呈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九条对需实施处罚的案件,局法制处根据案情提出处罚意见,经办公室核稿,呈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和局长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本案的调查人员负责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十条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局法制处应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重大的或争议较大的案件,由局法制处提交局长或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审议决定是否采纳。
第十一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法制处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不能成立的,由局法制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办公室核稿,呈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由调查机构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负责督促执行。
第十三条调查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两个月内,就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未履行的原因、对策、建议等向局提交书面报告,由局法制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执行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如果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局法制处负责应诉;如果被处罚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的,局法制处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查机构负责协助局法制处做好申请强制执行和应诉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案件结束后,由局法制处将有关材料整理后及时移交局办公室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内部运转程序
65人看过
-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收集规则
432人看过
-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管理办法
93人看过
-
南漳县水利局诉南漳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491人看过
-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
317人看过
-
行政处罚标准:保护自然环境
482人看过
-
环境监察局行政处罚复议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241.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 3.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
-
环境行政处罚罚款环境行政处罚是罚款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不是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查处分离】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最新版的区别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3-04-05《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已于2003年11月3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三年十一月五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1999年8月6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
-
如何制定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江苏在线咨询 2021-07-07(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
-
徐州市民政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实施方案是怎样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30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民政领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因环保工作任务落实不力、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而造成环境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上级部门对州民政局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检查,查出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加大环保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媒体曝光力度,继续加强民政工作领域环保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全州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参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