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1到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伤残国家补助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工伤残赔偿标准有哪些
工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照相关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四级工伤残废可享受哪些待遇
四级工伤残废可享受下列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二十一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伤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残疾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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