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淑娣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存在如下问题:
(一)奖惩制度未落实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后,为了生存和发展,自主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然而在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从某一个单位来讲,合同制工人的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大多又担任工勤人员职务,一般来说单位没有制定什么奖惩制度,这就使得合同制工人的奖惩出现了真空现象。一些单位在合同制工人出现问题之后,才四处寻找惩处依据,结果翻来找去,只找到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公务员有严格的监察制度,事业单位干部也有国家规定的纪律约束,唯独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却无据可依。
(二)社会保险政策不配套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照此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也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如此一来又引发了另一场矛盾:即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政策“撞车”现象。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执行的是人事部门的工资政策,而其他管理又执行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人员的进出无政策限制。一部分解除合同的工人到劳动部门上访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同时又要求其退休后的待遇必须按照人事部门的工资政策执行。由于劳动保险退休待遇有较大差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不能执行人事部门的规定,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常常陷入进退维谷的艰难境地。
(三)体制未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处于放任状态
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人事管理往往会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包括人员进出的条件和奖惩,企业领导者有了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由于管理体制未理顺,事实上处于政策监控的相对“真空”状态。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既有劳动部门管,也有人事部门管。劳动部门管的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等,人事部门管的是工资审批、年度考核等,但具体哪一个部门该管些什么却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各地劳动和人事部门管的内容也就不一样。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合同制工人管理的无序状况:一方面合同制工人的“进”无控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合同制工人的“出”又是一种边缘状况。领导者的“自主权”既无政策限制,也无工会和集体合同约束,劳动者变为“弱势群体”。这就出现了“一朝天子,一朝臣”现象:换一个领导换一群合同制工人。有的乡镇一级政府合同工的人数竟然远远超过干部人数。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的这种混乱状况,极大地加重了财政负担,妨碍了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的进程,更为严重的是为人事腐败提供了机会,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形象。
任何国家形式都会追求行政运行成本的最低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法律是一种技术手段。以众所周知的行为规范去约束人,比临时动议、随意性的长官意志更能减少因不确定性而带来的人事管理成本,这就是当代社会特别强调依法治国的原因。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这种制度“真空”状况,如不加以改变,势必引起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使我们的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功亏一篑。因此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从理论的角度看,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即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从1994年《劳动法》颁布到现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相配套的劳动法规都反映了这一特点。国家机关不同于企业,它是权力和秩序的象征。这就要求它的人员素质要高于企业等其他部门。因而公务员的管理非常严格,准入的门槛很高,教师和医生也有执业资格问题,唯独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进入却没有门槛。这一现象已给我们的人事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些通过严格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看到存在未经考试而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合同制工人现象后,对我们的人事管理现状产生了难以理解。这一状况如不予解决,我们的人事管理将积重难返。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政策,对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进出进行严格监控。
(一)理顺关系,防止政策“撞车”现象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关系尚未理顺,这是造成人事、劳动部门政策“撞车”的原因。建议国家作出一个统一规定,一是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管理归属问题;二是解决待遇执行问题。从目前合同工工作相对不稳定的现状看,建议合同制工人统一归属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编制管理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管理混乱,与编制部门监控不严也有很大的关系。从目前国家人事政策来看,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合同工的岗位只有工勤人员,而工勤人员的编制员额是相当少的,一个1-20人的单位,工勤人员的岗位只有1个。如加强编制管理,合同工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这种无序状况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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