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非营运车辆的误工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非营运车辆途中载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非营运车辆途中载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是可以拒赔
保险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没有理由不予赔偿。
依据是《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应该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对法律条文作了不合理解释。认为车辆上多载了两个人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更不要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了。既然没有发生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陈某当然也就没有义务和必要通知保险公司了。
保险公司可否拒赔,关键看免责条款约定否,生效否
一、未约定
如果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并没有约定醉酒驾车保险人免责,则保险人当然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当然,这在社会生活中是几乎不会出现的。
二、已约定
如果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已约定醉酒驾车保险人免责,则需看该条款是否生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需注意,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做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仅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即可。可知,对不同免责事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也有所不同,这也是判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关键。
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人不得以驾驶员醉酒驾驶而拒绝支付抢救费用、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交强险合同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是法定强制责任,不能以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拒绝赔付受害人保险金,当然,其是否享有追偿权另作他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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