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及其第1号修改单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适应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许可制造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三)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C。
第十条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是取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并且有相应的无损检测能力。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3份。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新申请、复查、变更提交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国家质检总局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及其第1号修改单第三章第十四条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
2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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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申请、复查提交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1份;②名称和注册地址变更提交变更前后证书复印件
工商部门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及其第1号修改单第三章第十四条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二)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也可为其电子版本新申请、复查、变更提交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填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及其第1号修改单第三章第十四条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也可以为其他电子文本)。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一份)。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三)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
4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示范文本下载]
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1份,复查换证及增项单位提交
省质监局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及其第1号修改单第三章第十四条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二)工商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也可以为其他电子文本)。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一份)。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5
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查换证及增项单位提交,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行填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及其第1号修改单第三章第十四条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五)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
6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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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查换证及增项单位提交,无固定格式
申请单位自行填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及其第1号修改单第三章第十四条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六)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7
证书补办申请?[示范文本下载]
补办申请原件1份,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行填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2.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鉴定评审
-->现场鉴定评审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伟龙、刘纯
<!--
-->
2个工作日
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2.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与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4.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1)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红章)。(2)“申请许可类别”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对应填写。(3)“机构主管部门意见”: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无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申请机构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申请机构已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无任何管理部门,则可不填此栏,但必须在此栏内注明,“本机构不存在主管部门”,并在此栏盖申请机构公章。(4)“申请单位资源”和“各部门人员组成”、“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和“主要生产设备状况”、“主要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状况”达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伟龙、刘纯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00-->
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2.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与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4.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1)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红章)。(2)“申请许可类别”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对应填写。(3)“机构主管部门意见”: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无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申请机构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申请机构已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无任何管理部门,则可不填此栏,但必须在此栏内注明,“本机构不存在主管部门”,并在此栏盖申请机构公章。(4)“申请单位资源”和“各部门人员组成”、“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和“主要生产设备状况”、“主要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状况”达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鉴定评审)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鉴定评审机构
365个自然日
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专家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纯、泽仁娜措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10-->
5个工作日
1.评审项目与申请项目、受理项目一致,无漏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要说明理由),无多项。2.评审条款、评审记录、评审结论一致。3.评审结论表述清楚,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5.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6.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7.鉴定评审人员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鉴定评审组长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8.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锅炉、压力容器制造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1.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2.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3.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4.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5.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新申请或增项)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1.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2.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3.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4.核实型式试验报告;5.确定许可产品项目及产品范围。除上述内容外,换证评审时还应包括:1.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2.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4.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5.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6.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电梯、起重机械制造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1.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2.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9.包括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记录、质量管理体系鉴定评审记录、工作质量评审记录。10.评审组应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论,并由评审人员签字确认。11.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12.不符合项应与鉴定评审记录中的内容一致。13.不符合项表述清楚、界定明确,利于企业整改。12.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及相关见证资料。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3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受理作废)。15.整改报告、相关见证资料应与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中的不符合项一致,提交的见证资料能够证明整改完成。鉴定评审组应对申请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字。16.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17.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18.应到会人员签字齐全。19.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当场的,应有监察员签字。20.有鉴定评审组成员签字,申请单位签字并盖章。21.根据申请单位的反馈情况填写鉴定评审工作评价表。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洋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13-->
5个工作日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4.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伟龙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00-->
1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伟龙
-->
1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B区B018、B019。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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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248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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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二节生产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3
法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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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4
法定依据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67号)[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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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2.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5
法定依据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及其第1号修改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境内A级和AX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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