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所需证件有哪些种类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所需证件的种类繁多且关键,它们共同构成了土地权属确认的重要依据。具体来说,这些证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以及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以及法院针对土地使用情况作出的判决,如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这些证件和文件全面覆盖了土地权属的历史与现实状况,为土地确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农村集体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进行的全面确认和登记。
这一过程覆盖了农村范围内的所有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确保不遗漏任何一块土地。
2.确权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通过确权登记,旨在明晰产权,防止因登记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土地权属纠纷。
这也为未来可能推广的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奠定了基础。
三、土地确权的目的和机关是什么
1.土地确权的目的在于明晰产权,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当前农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土地权属纠纷时有发生。
2.通过土地确权工作,可以明确每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确权也是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前提。
3.关于土地确权的机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意味着,只有这些级别的政府才具有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4.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则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需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这样的制度安排确保了土地确权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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