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审查
1、承包人应注意审查发包人资质。
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发包人如果是属于分包人,审查其是否具有分包资格;
③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发包人的实力、已完成的工程、市场信誉度、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发包人应注意审查承包人资质。
①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除了内部承包之外,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②承包人应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
二、工程范围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当对合同工程范围条款的进行明确的约定,最好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
三、建设工期
合同应对工期约定要准确、完善,如果存在中间交工工程,对中间交通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四、工程质量
1、发包人注意如下条款的约定:
①施工的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②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③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负责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④应注意工程保修的约定。
2、作为承包人,关于工程质量条款的约定应确保己方能够满足,并且,对于质量条款的约定应尽量做简单约定。
五、工程造价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2、合同造价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价款数额及付款日期应当明确具体。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并且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①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对价款调整的方法应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
②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还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约定具体的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进行详细约定,并对物价因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如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将必要因素纳入风险范围。”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的时间,并且约定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资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1、若材料和设备供应采用承包人采购的方式,则发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详细的约定以下内容:
①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②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2、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采用发包人供材、发包人指定、发包人审核,则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详细的约定以下内容:
①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②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③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④由发包人指定材料时应将材料名称、品牌、型号、厂家、价格调整方式等约定清楚。
⑤如发包人限价时应注意约定发包人审核的程序及期限,以免耽误工期。
八、工程进度款的拨款和结算
对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尤为重要。对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
1、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应注意约定审核的时限及未能在时限内确认的违约责任,如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月进度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则以乙方送审的工程量为准”。有的发包人为了加大对审核进度款的约束,故意约定复杂的审核程序,如约定工程量审核需经项目经理、财务部长、主管经理、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此时承包人应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2、约定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上月完成工程量的相应比例。但某些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合同外的工作量,使工程造价成倍增长,而工程款支付以合同价款为基数,并根据形象进度付款,造价的不准确必然导致工程款支付严重不足。合同外增加的价款,应约定当月签证,纳入当月支付。
九、竣工验收
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发包人应当特别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十一、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十二、其他条款
1、作为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由于工程大,或者工程数量多,因此要办理授权手续。对于双方各自委派有人员,要向对方列出名单,明确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验收确认等具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或走出权限签字。
2、争议管辖的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当准确无误
3、如果合同各方对合同履行有特殊要求的,均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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