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双重赔偿的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4 14:52:37 349 人看过

工伤以及人身伤害双重赔偿费用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此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租床被费用、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

双重赔偿的概念

所谓双重赔偿是指劳动者因他人侵权引发工伤时,享有被认定工伤和侵权责任赔偿双重赔偿的权利;差额补偿则指劳动者因侵权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其赔偿费用应以在侵权责任人赔偿后,就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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