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7 10:03:28 139 人看过

1、正确执行刑罚;

2、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3、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4、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一、判刑后在哪里服刑

1、判刑后在哪里服刑与所判刑罚有关: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是在判决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监管场所服刑。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执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当地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三个月以上的,要在监狱服刑。一般情况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决地当地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一年以上的会发送回罪犯原省监狱服刑。

(4)无期徒刑的,具体是哪个监狱服刑由法院判决。

(5)对判处死缓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采用就近服刑的原则,即在判决地监狱、死刑执行场所执行。

(6)对于未成年犯,服刑地点应当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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