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时表示向业主提供免费班车并广而告之,热售后却找借口收取乘车费用直至全面停运,开发商的行为引起了小区业主的大为不满。购买该小区楼盘的陈女士等众多户业主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违反了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开发商赔偿陈女士损失1897.25元,其他80多户业主也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1998年2月,陈女士在上海市主要报刊上看到一则售楼广告,其交通便利的宣传令陈女士怦然心动:交通便捷,地铁、轻轨、高架立体交通网络贯通全市,莲花地铁站至小区专配巴士免费接送。另外,在售楼资料中也有类似的宣传。由于交通等各种条件顺应了广大购房者的心思,陈女士等便先后向开发商购房。同年10月,陈女士搬进了该小区。三年内,开发商提供的免费班车确实使业主们感到了交通的便利和交通费的节约。但是,随着小区的房屋逐步热销,开发商们对继续行驶免费班车产生了一些新的想法。2001年9月,开发商贴出公告,称因车辆需进行修理,将从下月起除了对学生和老年人继续实行免费乘车外,其他乘客须购买预售票。开发商的行为引起了业主的坚决反对,强烈要求恢复免费班车。无奈之下,开发商对免费班车进行了恢复。之后,开发商再以各种理由停驶免费班车,遭反对后又继续恢复。如此折腾多次后,开发商于去年3月,发出最后“通牒”:“当时为方便购房人看房而配置了班车,班车已运行了5年,现房屋已基本售完。周边已设有多条公交线路。根据目前的情况,公司决定于2004年4月12日停止行驶。”
陈女士认为,自己就是看中楼市广告称小区专配免费巴士往返于地铁莲花站与小区之间,且每十分钟一班的宣传而购买了该开发商销售的楼盘。现在,开发商的行为已违反了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诉请判令开发商恢复运行免费班车,如不提供免费班车运行,则要求赔偿1897.25元。
法庭上,开发商以在居委会的协调下,与小区居民达成了有偿提供班车的协议等理由,不同意陈女士等众多业主的诉请。
法院认为,如果小区没有配备免费班车,陈女士等业主可能不与房产开发公司订立预售合同,或者房产开发公司将降价售房。现房产开发公司停止运营小区免费班车,并未得到小区业主的同意,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鉴于开发商停止运营免费班车是其本身的经济状况所致,最终仍无力履行承诺的情况,且小区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已较齐全,小区业主出行已较方便,故从维护陈女士等广大业主利益及开发商的履行能力考虑,法院认为要求开发商恢复履行免费班车的承诺已无必要。依据合同实际的履行情况,法院酌情确定陈女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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