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活动所应遵循并由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它与税务管理制度、纳税检查制度共同构成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款征收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法向国家组织税款入库的一系列制度、工作的总称,这在税收征管法中有明确规定。税款征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征税,纳税人按期纳税及申请延期纳税、减免税申请、审批,税务票系证使用管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
税款征收制度的具体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
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关于缴纳税款的期限和减免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用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夫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
三、为保证税款征收的正常进行,对违章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行政处理外,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款,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商品、货物。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发现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四、有关退税、补税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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