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赔偿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诉讼主体,包括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增强自我约束机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抽象的国家赔偿具体化,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答复不服而提起赔偿诉讼,就把实体争议引入诉讼程序。因此,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指行政赔偿诉讼中被诉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通常情况下,确定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应当首先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二者均未作规定的某些情形,司法解释确定了以下规则: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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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复议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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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政赔偿被告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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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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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如何去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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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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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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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1一是原告因工受伤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保险关系;二是医疗过错后,原告与医方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对于享受医疗保险的受害人的医疗费赔偿中一半是要扣除医疗保障那一部分的,也就是说作为受害者而言,“好事不能两头占”,即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本案的原告是因工受伤,且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引起的残疾鉴定并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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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8一是原告因工受伤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保险关系;二是医疗过错后,原告与医方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对于享受医疗保险的受害人的医疗费赔偿中一半是要扣除医疗保障那一部分的,也就是说作为受害者而言,“好事不能两头占”,即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本案的原告是因工受伤,且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引起的残疾鉴定并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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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5一是原告因工受伤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保险关系;二是医疗过错后,原告与医方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对于享受医疗保险的受害人的医疗费赔偿中一半是要扣除医疗保障那一部分的,也就是说作为受害者而言,“好事不能两头占”,即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本案的原告是因工受伤,且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引起的残疾鉴定并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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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被告应当如何认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2在行政诉讼中应该这样确定被告: 1、一般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为被告; 2、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将其确定为共同被告; 3、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则将委托的行政机关确定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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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02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