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类型
(一)劳动争议纠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具体包含以下类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11、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13、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14、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15、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例如保姆)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一)调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经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一方违反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根据该协议进行仲裁或者诉讼。该调解程序也并非法定必要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二)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纠纷,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仲裁时效
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管辖
郑州市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通常情况下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与下列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由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
(1)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在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
(2)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中央部属、行业管理驻郑企业及外地企业驻郑分支机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除上述区劳动仲裁和市劳动仲裁管辖外,还有少量劳动争议案件由河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管辖,详见《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4、申请和受理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送达的开庭通知所载明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进行庭审。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劳动者的最后意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旦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将不发生效力。因此,劳动者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再次列明全部诉讼请求,以便法庭对全案进行审查后,针对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再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虽然用人单位未全部列明仲裁程序中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具体义务,不能仅表达为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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