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8:13 282 人看过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苏环法[93]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施行起,我国有关保护环境和防治海洋、水、大气和噪声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均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及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也有同样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二十条也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及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基于上述一系列规定,自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任何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凡建设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视为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凡环境保护设施未报请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应视为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

对违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对既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手续,也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问题,国家环境保护局曾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在[91]环法函第129号《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作过明确解释,即“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权,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是一致的”:“如果该建设项目完全没有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则由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对违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对既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手续,也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问题,国家环境保护局曾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在[91]环法函第129号《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作过明确解释,即“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权,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是一致的”:“如果该建设项目完全没有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则由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8: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日照市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同意日照市申请创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市的函》(鲁环发〔2003〕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同意在日照市进行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市建设)。日照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山东省日照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组织建设,待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命名。二、示范市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在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环境监管、推动企业清洁生产的基础上,构筑生态工业园区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同时加强社会化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最终实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三、你局应商日照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示范市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示范市建设。四、请按照我局《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市建设的进展情况。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
    2023-06-10
    291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字〔2004〕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应当缴纳排污费。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12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根据该规定,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应当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附表废气部分中“一般性粉尘”的收费标准执行。二、关于煤粉尘排污量的核算方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
    2023-06-06
    67人看过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河北省、吉林省、辽宁省环保局:最近,山东、河北、辽宁、吉林等省环保局或电力部门给我局来文、来电、讯问在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有关火力电站烟尘超标收费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见如下:一、关于电站烟尘的收费标准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所做的规定是:对电站应按烟尘超标排放量(每公斤)收费,而不按林格曼浓度收费;对工业及采暖锅炉则按烟尘林格曼浓度计算收费。二、关于“电站煤粉”的含义问题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废气表中所列的“电站煤粉”,是直接从《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表一引用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废气表下的注(2)所明确的“火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之中的“烟尘”对电站来说,是指表中“生产性粉尘”栏内“电站煤粉”即电站超标排放的烟尘。
    2023-06-06
    323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令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2023-06-06
    188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用排污费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九五”期间,我国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跨世纪绿色工程等措施,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和加强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的能力和手段,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资金的不足,经研究决定:一、排污费用于补助环保部门自身建设部分(即排污费的20%部分及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部分),每年安排环境监测站购置仪器设备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二、执行上述办法后,个别地方由于排污费较少,环境监测站购置监测仪器设备资金仍有困难,达不到国家有关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和规定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从排污费用于重点污染治理的资金(即排污费80%部分)中按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一部分,专项用于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提取时间暂定4年(1997年至2000年)。如遇国家调整排污费使用政策,则按统一政策执行。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排污费使用计
    2023-04-24
    155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批准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恢复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复函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你院《关于环评专业限期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冶勘总字[2004]0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根据我局《关于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环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环函[2003]208号)要求,你院认真总结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和环评人员业务水平等方面均有了较大改进。鉴于整改期已满,现批准你院恢复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包括哪些?(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2、符合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其他用地等;3、取得
    2023-06-19
    287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对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5〕7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所附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附表四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是按月进行测算研究制定的,因此,根据上述附表的当量值计算的排污费应是一个月收费额。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2023-04-24
    472人看过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6、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内容包括:维修站的法人、地址、邮编、电话;汽车改装厂如果选用底盘厂家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可在申请报告中注明。附件三: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推荐意见(试行)一、编制依据依据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中相关要求,进行编制。二、认证准备1.OBD系统申报资料准备根据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中4.1.3款的要求,制造厂至少需提供下述资料(具体格式可参考本认证程序附录):1.1故障指示器(MI)的书面说明和/或示意图;故障指示器的激活判定(固定的运转循环数或统计方法)1.2OBD系统监督的所有零部件的清单和目的;OBD系统所有输出故障代码和格式清单(每一个都加以说明)1.3下列监督项目的工作原理(包括辅助监测参数为何值时,
    2023-04-24
    137人看过
  • 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7〕881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辐〔2007〕3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高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线路走廊的界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目前高压(超高压)输电线路走廊尚无明确定义。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定义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置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正常供电。这一区域由国家
    2023-04-24
    123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下岗人员个体经营户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你厅《关于残疾和下岗人员个体经营户排污是否缴纳排污费的请示》(琼土环资[2002]1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收费项目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未包括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所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生产的,应当依法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生产的征收排污费问题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2023-06-06
    289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巩固并深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国务院在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中,明确提出“十五”期间,要建成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十五”期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仍然是我国城市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按照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示范作用,请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增加投入,努力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与管理,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应在巩固和深化的同时,逐步从中心城区向城乡结合部、独立市辖区、卫星城镇、农村地区扩展延伸,实现城市行政辖区经济持续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人民生活舒适的目标。二、行政区划已作调整的城市,应加大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范围,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2023-04-22
    148人看过
  •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各种引进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乡镇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上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充分注意布局合理,使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污染严重的地区,一般不兴建、扩建大型工业项目。第四条建设项目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建设项目必须
    2023-06-10
    401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对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的请示》(苏环法[2001]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均明确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纳数额50%以下的罚款。二、对排放大气污染物并拒缴大气排污费的行为,可以参照有关法规决定罚款数额2000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拒缴排污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我局曾专门就有关大气排污收费的法规适用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经报国务院领导批准,于2000年10月1日以《
    2023-06-06
    167人看过
  •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06-06
    360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国家关于循环环境能源管理的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2
      推行生态工业设计,实施循环型生产方式,建立互利共生的工业生态网和循环产业链条,采用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手段,实现物质闭路循环,达到资源、能源的最大利用和对外废物的零排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再利用。
    • 关于女方家庭环境的疑问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7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当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主要是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孩子抚养权的分配以及一些约定内容,然后就带上协议书、身份证明、结婚证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快速、方便、简单。如果是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都愿意离婚,但是对财产问题、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存在争议,那么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特点就是程序复杂、时间漫长, 第一次诉讼还可能
    • 关于保护环境的名言大全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3
      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 关于环境民事纠纷起诉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此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提起;任何人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这种对起诉资格的限制是不能运用到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因为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具有专屑权和排他权,因而也不可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样,当有人污染破坏环境时,便
    • 环境保护与无障碍建设是什么关系?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09
      政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主要责任是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对于不符合城镇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